北京市机动车登记证书换发指南
首次《机动车登记证书》补(换)证申请:
1.机动车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
2.机动车登记证书损坏的;
3.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已满;
4.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登记证书启用前已经登记的,可以申请机动车登记证书,但申请变更、转让、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或者更正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申请机动车登记证书。
申请条件:
1.机动车在本市登记;
2.机动车达不到或者超过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3.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4.交验机动车;
5.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更换的,应当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大疾病、残疾、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相关证明,并委托他人代理。
办理地点:机动车检验场、车管所、汽车交易市场。
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地点:
1.使(领事)馆和境外人员的机动车辆到车管所办理;
2.已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的机动车,应当到车管所或者车辆管理分局办理;
3.外资企业或外资企业驻京办事处等机动车可在车管所办理。
处理时限:
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更换和换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标准: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提交的信息: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书面委托。变更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代理人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
3.但机动车所有人是自然人申请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大疾病、残疾、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换发的,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4.已登记的机动车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拍卖,或者经仲裁机构依法仲裁,或者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明的, 现机动车所有人在转移登记的同时申请更换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证明原件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申请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交回原机动车登记证书。
办理流程:
机动车检验-验收、检查-符合规定、相关信息的存储和信息输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制作和发放。
相关说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mainland China地区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驻华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2)识别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被注销、撤销、破产的,其机动车需要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并换发或者更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被注销企业的身份证明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被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破产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设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驻华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为使领馆或该类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即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出具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退役证、退伍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居住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香港、澳门居民的居住证。未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和暂住证;
6.台湾省居民的身份证明就是台湾省居民居住证。未申领《台湾省居民居住证》的,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外交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居留、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指其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留(停)期在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登记证明。外国人持中国永久居留证的身份证明,是指他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的身份证明为外交部颁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处理时间:
车管所和车管所:周一至周五8: 30至18: 00,周六、周日9: 00至16: 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010-1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