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南京社保缴费基数申报相关规定
1、用人单位
应当按月将职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单位为其缴纳额和职工本人缴纳额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公共场所公示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人数、单位应缴纳额和实际缴纳额、职工个人应缴纳总额和实际缴纳总额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2.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及变更,应当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从2022年3月7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2021年12月缴费基数的 110%确定2022年的缴费基数,从2022年1月起补足差额。
4.根据省有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4250元,上限暂为218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