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5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东健〔2020〕7号)。文件发布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连日来,有市民和媒体致电、致函住建、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咨询核实,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一些政策执行标准的认定。为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常见、典型、热点问题进行梳理,在此做出解答。
1。“7·25”新政没有提到户籍居民购房政策问题。是否仍按原政策执行?
是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仍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7〕46号)执行,即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初级职称,7月25日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的,是否仍可按原政策购买首套商品住房?
当然可以。2020年7月25日前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职称并能提供其工作单位在本市的劳动合同和每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仍可按原政策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允许符合上述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逾期不承认其购房资格。除上述情形外,自2020年7月25日起,非本市户籍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初级职称人员在本市购房,按东健〔2020〕7号文规定执行
三。根据新政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再作为购房资格审查材料。为做好与原政策的衔接,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连续纳税满一年或两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仍可按原政策购买首套或第二套商品住房。具体怎么鉴别?
2020年7月25日前,每月连续缴纳1年或2年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仍可按原政策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允许符合上述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逾期不承认其购房资格。
四。今年5月份在东莞某镇买了一套二手房,已经付了首付和给业主的首付。我也和中介机构签了中介合同,交了中介费。但由于种种原因,新政出台前我一直没有办理网签手续。按照这个新政策的要求,我是没有购房资格的,但是考虑到已经过户了,还能继续按照原来的政策完成交易吗?
考虑到东健[2020]7号文实施前(即2020年7月25日零时前),部分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我市购买二手商品房,签订房产买卖中介合同并向卖方(指房屋所有权人,下同)支付首付款或定金,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服务费。由于种种原因(包括疫情),他们没有在网上正式签约,办理过户。2020年7月25日零点后,因政策调整,无法完成网签的实际情况。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最大限度减少交易纠纷,如果这部分购房者能提供2020年7月25日零时前与卖方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中介合同(自签合同提供双方书面协议或合同), 对于卖方本人的定金或首付款凭证(买卖双方银行柜台转账、网银转账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受限,应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由转账银行或金融监管部门核对核实后上报限购执行部门,并允许其在2000年发放。 以下情况不会被识别:1。以现金支付定金或首付款;2.从非买方的账户转移到卖方的账户;3.从买方的账户转移到非卖方的账户;4.卖方出售的二手商品房不符合交易过户条件。
五、2020年7月25日前已完成网签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转让期限以2年或3年为限?
关于限制转让(限售)的问题,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已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要求不限转让期限;2.2017年4月11日0时至2020年7月24日24时已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取得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交易转让;3.2020年7月25日零时后已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取得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六。至于二手商品房有限转让的界定时间,房地产买卖合同可能有三个日期,一是打印合同的日期,二是买卖双方签字的日期,三是合同首页生成的代码上的日期。以哪个为准?
以二手商品房网签日期为准,即合同首页生成代码的日期(网签日期显示在二手商品房网签合同号前部)。
七。2020年7月25日前与业主签订二手房网签合同,但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备案时发现合同内容需要更正修改。我该怎么办?
2020年7月25日零时前签订的二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交易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有误的,不能用于交易过户。因在网签合同系统上重新签约而导致网签日期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网签日期为准确定限购、限转政策的时间。网签后如有其他内容需要修改,买卖双方可自行补充协议进行修改,以免影响买方资格。
八。如果办理了继承、离婚、财产分析,或者办理了变更、更正、补领、补发证件等业务而没有办理任何权属转移的,以哪个日期为准?
以前一次不动产权证书的颁发日期为准。即前次交易过户时的不动产权利登记日期。
九。“7.25”新政还限制购买二手房。非户籍居民在东莞买二手房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东健[2020]7号文规定,2020年7月25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还需提供社保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买二手商品房前,应先到本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住房限购查询证明(查册),否则无法在存量房网签系统上网签。因此,在您确认自己是否有购房资格之前,请不要贸然支付定金、首付和签订中介代理合同等书面协议,以免交易风险和不必要的损失。
十、赠与房屋转让有哪些限制?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7〕46号),商品房以赠与方式转让后,赠与人2年后可再次购买该商品房;赠送必须符合本市现行限购政策。东健[2020]7号文实施后,上述规定继续执行。双方为直系亲属的,赠与人可以不受社保缴纳要求限制,但必须符合本市现行住房限购政策的数量要求,且受让人的商品住房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XI法院拍卖的房子(法律意义上的拍卖行)受“7·25”新政的限购政策影响吗?
不受影响。2020年7月25日后,非本市户籍居民可以通过司法拍卖方式购买商品房,但不受市[2020]7号商品房限购政策的限制,但还必须执行我市现行商品房转让规定,即必须取得产权证满3年方可交易转让。
十二。在外省或省内其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夫妻双方均为非万户。他们在东莞买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你不能。自2020年7月25日起,对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职工本人或配偶必须是本市户籍。
十三。2017年6月网购新建商品房,2019年3月取得产权证。现在有中介问我要不要卖房。请问现在可以请中介帮我放盘吗?
你不能。根据你的情况,你买的房子受“领证2年后才能转让”的限制,2021年3月前不能转让。目前不符合交易过户条件,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应为此类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建议您等待房屋达到交易过户条件后再进行发售,规避可能的交易风险。建议市民向当地镇街(园区)房管所投诉中介机构为不符合交易过户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违法行为。
十四。我正在委托中介卖房,希望成交价280万左右。现在中介给我联系了一个买家,他答应给我280万,但是希望我跟他签420万的合同,让他多申请银行贷款。请问我这么做有风险吗?
东健[2020]7号文明确提出,严厉打击“高评高贷”行为,对涉及“高评高贷”的评估机构和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二手房交易中,卖方(房屋所有人)以超过实际交易价格的虚假价格与买方签订合同。根据实际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近日,东莞部分小区二手房价不断飙升,有业主在业主中公开喊话,鼓动并组织全体业主大幅度提高挂牌价。这次明确新政将严查和处理二手房市场的控价、涨价等行为。具体会采取哪些措施?
近期,我市部分物业业主集体涨价,出现了组团涨价、二手房挂牌价大幅上涨等不正常现象。有关部门正在密切关注二手房价格交易情况,对发布虚假房源、挂牌价明显高于近期真实成交价或周边同类楼盘均价的房源,一律下架。对业主有组织哄抬房价等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进行重点检查。情节严重的,不排除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同时,市住建局将进一步加强房价信息公开。从7月起,每月发布各镇街(园区)二手房网上交易信息,还将适时发布各镇街(园区)有代表性、活跃的二手房网上交易信息,提高房价透明度,引导市场理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