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陕西省直公积金提取细则(原文)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山简房资发[2021]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提高服务效率,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GB/T51353-2019),结合省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在陕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应当是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及符合提取条件并向省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的相关继承人、受遗赠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并拥有住房的住房。购买、建造、大修的住房产权归职工所有,住房性质为住宅。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在Xi安,没有出租的自有住房;
(四)旧城区带电梯住宅区的改造;
(5)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2.连续两年以上失业。
(6)离休或退休;
(七)出境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非Xi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