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个人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新变化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调整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要求,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政策调整的背景
落实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
二。政策适用范围
一、我市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体参保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月数或者职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申报。经核实,符合缴费条件的,可以在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
三是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15年。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缴费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满15年。
三。相关政策趋同
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是在全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参保人员因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需要办理减员或及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0%确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根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重新核定缴费基数。
本通知下发后,我市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不一致的相关政策文件将按程序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