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如何下象棋2022-08-21  17

石家庄市公安局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告

根据新冠肺炎整体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为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流动人口出租屋治安管理,进一步防止疫情扩散,今日,石家庄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复工复产期间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告》,对加强流动人口、出租屋主和用人单位居住登记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在石家庄居住、工作、上学的流动人口,应向居住地社区(村)委会和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出租业主、房屋中介机构应向社区(村)委会和公安派出所报告房屋租赁和承租人情况。

3.招用流动人口的企业事业单位,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学校、培训机构、建筑工地等单位居住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如有返回本市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应在做好防疫检疫工作的同时,立即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和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四。流动人口不主动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出租业主、房屋中介、用人单位、学校不报、隐瞒不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五、从武汉回城的流动人口应按照《办法》的要求和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疫情防控管理。

6.为避免人员聚集,保护人民健康,石家庄市公安局基层派出所为复工复产企业开通了申报居住登记绿色通道。企业可以对招聘和就业的农民工信息进行统计和汇总,并预约当地派出所批量申报居住登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石家庄居住、工作、学习的流动人口应当向社区(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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