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人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导致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被盗的证明材料;
2.分娩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病历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编号证明;
3.新生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已报或未报户口证明;
4.双方父母的户口本和身份证。核实后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首页),加盖市卫生局统一刻制的补发专用章并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