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倾斜政策
建档立卡参保的农村贫困人口提高报销比例(建档立卡参保的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10%);
取消起付标准(取消农村建档立卡人口在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因病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
保障基本药物(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就医的,按照我区现行医保甲类药品报销比例予以支付);
重疾保险(重疾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封顶线)。
扩展: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政策
对参保的农村贫困人口和深度贫困地区参保的农村贫困人口,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分别按30%和40%报销。在定点医疗机构建档立卡就医的参保农村贫困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