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道)住房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管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期,针对我市部分地区商品房供需矛盾严重、房价涨幅较大的情况,为贯彻落实“不炒住房”的定位精神和“一城一策”的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快住房有效供给,保持房价稳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通知》(
一、加快市场在建商品房销售速度
(一)自2020年8月1日起,申请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前期已预售和首次预售的),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一次性申请预售;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但地下室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应当一次性申请预售;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分期申请预售的,每期不低于3万平方米,最后一期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一次性申请预售。对在售商品房项目,分期规模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开发企业应合理安排建设工期和销售计划,确保商品住房按期、按量上市销售,加快形成实际市场供应。
二。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引导
(一)开发企业应根据项目成本、税金、利润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建商品房的申报价格。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申请一次性或分期预售(或销售)的,以幢(楼)为单位申报销售价格,同一幢(楼)内每套房屋均价的差额不得超过20%。首次申报销售价格的,每栋(楼)申报均价不得高于属地镇(园区)前三个月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申报均价的10%(含);分期申报销售价格的,每栋(楼)申报均价不得高于本项目上期同类型商品住房申报均价的5%(含)。属地镇(园区)前三个月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申报销售价格偏小或价格异常的,参照周边房价相近的镇(园区)房价申报合理确定申报价格。高于浮动比例的,需提交《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表》(样式见附件1)及书面说明。上浮幅度高于规定幅度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暂停发放预售许可证或暂停销售备案。
(二)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申报的房屋类型积分分为多层住宅和低层住宅(地面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下)两类,按交付标准分为精装修住宅和毛坯房住宅。
(三)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交付精装修的,室内精装修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提交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并在销售现场向购房者公示,作为买卖双方今后处理室内精装修标准和质量纠纷的参考。
三。加强商品房项目销售监管
(1)加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的力度。企业开发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对外销售的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达到预售标准(或目前已具备销售条件)且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预售许可(或目前在售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向开发企业发出行政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督促其限期办理预售(现)手续,否则, 他们将被通报批评,预售商品房项目预售款的使用将被列入C级监管,对新开工项目暂停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
(2)严格规范商品房认购行为。购房严格实行实名登记制度,认购后不得擅自变更购房人姓名。没有真实有效的认购书和定金缴纳证明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已认购为由拒绝出售房屋。买受人购买商品房后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取消认购,被取消的住房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售。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检查力度和联合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未向社会公开销售全部房源、签订虚假商品房认购书囤积房源、扰乱市场等违法行为,并视情节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备案等措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与《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房〔2020〕3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