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

副镇长2022-08-21  8

东莞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管理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管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积极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完善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落实一城一策、差别化调控相关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简化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流程。

自2020年3月5日起,市发改局不再受理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开发企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时,将在提交的预售方案中首次申报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格式见附件1)。销售价格申报信息应包括楼号、楼层、户型、层高、面积、单价、总价、折扣及其条件、销售状况、交付标准等。其中,交付标准是开发企业实际交付业主使用的标准。在预售方案中,开发企业承诺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和交付标准进行销售和交付。预售方案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开发办理商品房项目备案的,不需要提交预售方案,但仍需申报和承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该局官网公示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信息时,同步公示该项目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信息,并同步推送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申报价格。项目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在售项目价格或项目前期成交价格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暂停发放预售许可证或暂停销售备案。取得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所有待售房源及每套房源申报价格,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也不得低于申报价格的90%。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楼栋清单时,按照企业申请预(现)售时申报的销售价格录入并锁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180日后,开发企业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调整未售房源申报价格,上调幅度不超过5%,下调幅度不限。调整后的申报价格信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送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录入和锁定。为做好价格指导工作的衔接,同时便于企业及时应对疫情影响,对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行销售备案证明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可在2020年3月31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变更备案销售价格,重新申报未售出的住房销售价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该局官网公示该项目未售房源销售价格申报信息,同时推送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由该中心重新录入并锁定。

三、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和室内装修管理联动管理。

开发企业在《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中申报的“交付标准”为开发企业向购房人实际交付的标准。申报价格时,商品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空白标准接受,开发企业在计划向购房人宣传销售时承诺交付精装修。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格包含室内装修费用的,开发企业在《东莞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表》中申报的“交付标准”应为精装修,开发企业应在60日内取得预售许可证。到住建部门审核室内装修工程设计文件,办理施工许可、监理、登记(备案)等变更手续,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作出明确约定(或以补充协议形式完善)。交付标准应当符合申报价格、销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以及住宅交付现状和施工图标准。具体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室内装修的通知》(东健安智〔2018〕226号)执行。

四、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

企业开发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对外销售的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商品房明码标价应当一套一标。统一采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东莞市商品房价格表》(附件2)和《东莞市商品房信息公告表》(附件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制作自己的产品,并在商品房的显著位置进行宣传。有条件的也可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上述方式有明确标示的,标示价格内容应当一致。

第五,强化房地产企业在价格行为中的主体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通过编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不得以“毛坯交验、精装报价、交付”等方式逃避对住宅室内装修的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市场巡查、监管和执法力度,联合开展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查处开发企业违法行为,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公开告知、暂停商品房销售、降低预付款监管级别等措施。视情节轻重,进一步完善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本通知自2020年3月5日起执行,2016年510号、2017年146号、2017年453号、2018年275号同时废止。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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