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疫情期间社保断了影响买房吗?
3月17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联合发布《关于界定疫情防控期间购房资格的通知》。疫情防控期间,东莞购房资格有所调整。
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无法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核准购房资格时,视同“连续缴费”;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应在当地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缴纳未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界定疫情防控期
关于购房资格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园区、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央、省、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7〕46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加快落实惠企政策的实施办法》(东府〔2020〕
一、因疫情无法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在购房资格核定时,视同疫情防控期间“连续缴费”。疫情防控期间已申报但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为0元,视同“连续缴纳”。即购买本市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2020年2月前已在本市连续11个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缴纳2020年2月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购房资格核实时,视为符合“逐月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条件。诸如此类。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购买者应在当地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缴纳未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履行职工个人缴费的代扣代缴义务。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督促购房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及时缴费的,将被取消资格并依法处理,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买家自行承担。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当地疫情结束时间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确认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