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一)提取范围
员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或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租住房的,只能选择一套住房为其中一种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自2021年10月8日起,申请时已办理最近5年内提取2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或目前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不得申请提取第3套及以上住房。2021年10月8日前已办理购房提取的,不得再次申请购房提取。
2.同一套住房已申请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计入贷款金额计算的存款余额可用于支付首付款。职工在2021年10月8日前已申请该中心公积金贷款且已受理贷款的,不得提取该套住房的购房首付款。
3.职工消费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时,住房地址应与职工或配偶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的地级行政区域一致。所购住房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点限制。
4.工作地点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管理章。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人力资源公司或劳务派遣机构缴纳的,还应由该机构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该机构公章。
(3)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1。购买商品房(含现房):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
提供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如果可以通过互联互通查询确认住房信息和贷款信息,则不需要提供。
职工对提取金额有异议或无法通过互联互通查询非配偶共有产权份额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住建部门登记的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提供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或有税额的契税完税证明)。
(2)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商品住房。
提供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票据。所购房屋已抵押给抵押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或抵押贷款发放证明。
2。购买再交易住房(包括拍卖住房):
(一)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再交易住房。
提供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地产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含税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证明或含税额的增值税发票或住建部门的网签合同;所购房屋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证明。如果可以通过互联互通查询确认住房信息和贷款信息,员工不需要提供相应的业务材料。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再交易住房的。
提供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地产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含税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证明或含税额的增值税发票。所购房屋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借记)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证明。
3。购买政策性住房:
提供经住建部门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或专用收据。
4。购买安置房:
提供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协议)、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明、购房发票或专用收据。
5。建造自住住房:
提供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房款(或建材购买发票)。
6。重建自住住房:
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出具的旧房改造批准文件、支付房款(或购买建材发票)。
7。大修自住住房: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产权证)、市房屋维修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具有C级或D级风险鉴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支付维修费用(或购买建材发票)。
(四)提取频率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住建部门未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撤回,每月可撤回一次;所购商品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购房发票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2.购买转卖房屋(含拍卖行):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已购买并重新交易的房屋,或者房屋所有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12个月后5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
3.购买政策性住房:自取得住建部门登记的购房合同或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
4.购买安置房:应在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五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6.职工两次及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为其中一种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提取金额
1。购买商品房(含现房):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及配偶上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余额,购房总价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按揭贷款不得超过首付款。
2。购买再交易住房(包括拍卖住房):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及配偶上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余额,购房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金额,按揭贷款购房金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契税税款(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房屋销售成交价格)减去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3。购买政策性住房和征收安置房: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及配偶上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余额,购房总价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按揭贷款不得超过首付款。
4。自住住房的建造、改造和大修: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及配偶上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供提取的余额,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5。职工与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产权已经明确的,提取金额按各自产权从住房公积金中提取,没有明确的份额平均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