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岗位稳定补贴和招聘奖励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的范围
本政策所指企业为厦门市用人单位。
二。条件、标准和处理程序
(1)一次性岗位稳定补贴
2021年,企业自主招用首次来厦就业或本市新成长的劳动者,7月1日前已登记就业、缴纳社保并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至12月31日的,按照500元/人给予企业一次性岗位稳定补贴。被招聘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首次来厦就业或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
2.就业登记和社保缴纳时间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之间;
3.2021年7月至12月,申请公司有连续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保记录。
2022年1月15日至2月15日,企业登录“厦门I就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s://app . hrss . XM . gov . cn/xmhr),系统自动统计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和补贴金额。企业核对确认,经办机构审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账户。
(2)一次性招聘奖励
2021年10月至12月,企业自主招用首次来厦就业或在本市成长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保并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2个月及以上的,按500元/人给予企业一次性招聘奖励。被招聘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首次来厦就业或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
2.就业登记和社保缴纳起始时间在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
3.申请人公司有连续两个月的就业登记和社保缴纳记录。
4、与“企业自主招聘奖励”不重复享受。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1月31日,企业登录“厦门I就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s://app . hrss . XM . gov . cn/xmhr),进入“市级优惠政策>:申报“企业自主招聘”栏目,系统自动审核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和程序与企业自主招聘、人才奖励相同。
三。其他事项
(一)首次在厦就业劳动力是指来厦前一年未在厦门市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就业登记、未在厦缴纳社保的非厦门籍人员。本市新增劳动力是指在我市无就业登记记录、无无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记录、名下无创业实体、招用前年满16周岁的厦门户籍人员。派遣人员不包括在内。
(二)上述政策所需资金,按企业纳税关系,由相应的市、区财政或各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相应部门负责受理和办理。
(3)本细则中的企业不包括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各类企业。
(四)企业保证招聘涉及的人员真实有效,并积极配合核查。
(五)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