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贷款指南
信用证条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即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担任副县级及相应职务的女干部,在事业单位从事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副县级女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女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下,以上女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以所在单位发布的信息为准。
(二)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和外国人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三)按下列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2.公积金贷款申请月与最近一次缴费月的间隔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的,可以合并以下缴存时间:
(1)职工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变更前后缴存时间连续;
(2)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且缴费对应时间与正常缴费时间连续;
(3)退伍军人将军队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公积金中心,继续缴纳,转移前后时间连续。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包括公商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五)有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
(6)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首付款加贷款金额应等于房屋交易价格。
(七)有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有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
(8)能够提供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购房人及其配偶作为共同申请人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原则上,共同申请人应符合细则中上述所有申请条件,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共同申请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或未按本细则第五条第(三)项要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二)共同申请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65周岁;
(3)配偶不是房屋购买人,但夫妻双方已作出共同承担债务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