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材料
1、原始遗嘱;
2.立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原件;
3.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遗嘱与立遗嘱人关系的证明原件;
4.所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5.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原件;
6.遗嘱中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件;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证明材料。
注:
1.遗嘱原件包括经公证的遗嘱或者人民法院认可的有效遗嘱,以及经全体法定继承人一致确认的遗嘱。
2.死亡证明有以下几种:
(1)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2)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户籍注销证明;
(四)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他文件。
3.亲属关系证明、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原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申请人工作单位有个人档案,能够证明其亲属关系和遗嘱继承人关系的,也可以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4.申请人或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是港澳人士的,提供回乡证;台湾省人提供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是给外国人的。提供护照原件。
5.该楼盘的产权证包括: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银行存折、存款证明、社保清单等。
6.遗嘱继承公证,需要遗嘱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公证处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7.如果申请人不能签名,他/她需要携带他/她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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