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含现房):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及配偶上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余额,购房总价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按揭贷款不得超过首付款。
2。购买再交易住房(包括拍卖住房):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及配偶上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余额,购房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金额,按揭贷款购房金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契税税款(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房屋销售成交价格)减去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3。购买政策性住房和征收安置房: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及配偶上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余额,购房总价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按揭贷款不得超过首付款。
4。自住住房的建造、改造和大修: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及配偶上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供提取的余额,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5。职工及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且该住房产权份额已明确的,提取金额按各自产权份额从住房公积金中提取,没有明确的份额平均计提。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及配偶上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余额,且首次还款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后还款金额不超过月还款额×已还款且未申请支取的月数。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提前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不得超过。
三。退租业务
职工申请住房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职工及配偶上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提取余额,提取金额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租赁合同已经登记备案的,应当在房屋租赁登记有效期内(有效期自房屋租赁登记证书签发时间起至租赁合同终止时止)提出申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有偿房屋租赁金额的计算方法为:房屋租赁登记的月租金金额×申请时的租金备案时间(扣除撤回的租金备案时间)。
租赁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340元,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000元;
租赁房屋位于四川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职工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0元;
租赁住房位于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浦江县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800元,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
“荣成人才绿卡”A卡、B卡和“天府人才卡”A卡持卡人不受退租金额限制,可按实际租金支出全额提取。
(2)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员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700元,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700元×当年已发生且未申请的月数。
(3)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取金额按实际租金支出全额提取。
(4)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员工符合本条第(1)至(3)款多笔租金提取业务办理条件的,只能选择办理一笔租金提取业务。
(5)多人承租房屋的,该房屋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租金总额不得超过32000元。
四。投资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有产权的房屋增设电梯
1.自电梯使用登记证核发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撤回一次。
2.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及配偶上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不得超过新增电梯发生的实际支付费用。
五、员工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及配偶上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余额,不超过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金额)。
六。纳入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以申请退出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及配偶上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提取余额。
七。退休,退休
账户提款。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账户提款。
九。出国定居
账户提款
账户提款。
XI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但不在外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半年
账户提款
十二。死亡或被宣布死亡
账户提款
十三。外国工人的提取
外来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已被封存的,可以凭本人常住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四。提取在成都就业的港澳台同胞
在蓉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回港澳台,且账户已被封存的,可凭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