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流程

小米手机专卖店2022-08-20  12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新规汇总

成都住房公积金存取款贷款新规汇总

一、成都公积金个人房贷存贷比系数定为0.9

9月13日,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贷比系数定为0.9,2021年10月8日起执行。

该系数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流动性情况等因素,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贷款分配原则,结合贷款额度的计算和职工贷款资金需求情况确定。今后,成都公积金中心将根据流动性情况等因素调整存贷款系数并向社会公布。

那么,如何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呢?

贷款金额的计算方法是:每笔存入资金对应的贷款金额是存贷比系数乘以存储月数得到的;所有存款对应的贷款额度之和为综合可贷额度。缴存系数每年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流动性情况确定。实际可贷额度还需要结合收入、还款能力系数、信用状况、贷款期限来确定。

二。成都公积金提取细则出台,限制提取多套房。怎么理解呢?什么可以按月支取?

9月13日,《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发布,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解读。

问:新政后哪些取款业务可以按月取款?

答:可以按月支取的业务有:提取自住住房、提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租赁自住住房。购买自住住房调整为“购买五年内申请,每月可提取一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调整为“每月提取一次”,其中,提前结清贷款提取调整为“提前结清贷款后五年内申请,每月提取一次”;自住租赁住房退出调整为“每月可退出一次”。

问:包月业务需要每月申请吗?可以累计提取吗?

答:可以累计提取。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确定申请提取的间隔时间,不需要每个月都申请。每次申请提取,中心都会根据未申请提取的月数计算员工应提取的金额。需要注意的是,没有备案租赁的自住住房的提取是不能进行历年累计的。

如职工李某2021年10月抵押商品房一套,11月申请首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一直未申请提款,直到2022年5月李某再次申请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可累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未偿还金额,申请提款。

问:每月提现业务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办理?

答:可通过成都公积金APP线上渠道和中心线下服务窗口办理。其中,职工还可与中心签订每月支取协议,每月自动支取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问:哪些提取业务在同一年度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答: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自住住房等几种住房消费提取业务,职工当年只能选择一套住房提取。需要注意的是,现有房屋的电梯撤离不受此限制。比如,职工已经支付了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款或者当年偿还了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也可以办理现房电梯取款。

问:如何提取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存款余额?

答: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自公积金贷款受理之日起至贷款发放前不得申请提取;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贷款结清前,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问:新政后,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可以申请首付吗?

答:是的。2021年10月8日后职工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可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比如张三的账户余额是8万。2021年10月20日,他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3万元用于计算贷款额,另外5万元不用于计算贷款额。因此,贷款发放后,张三科可以申请提取未计入贷款金额计算的账户余额50000元支付购房首付款。

问:异地购房申请撤回有什么变化?

答:2021年10月8日后,原“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房,在四川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地、工作地限制”的规定,调整为在德阳、眉山、资阳行政区域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地、工作地限制。在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购买住房时,住房地址应与职工或配偶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的地级行政区域一致。

问:多套房提取有什么限制?

答:自2021年10月8日起,近5年内已申请购买2套及以上住房,或目前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不得申请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

问:限制多套房提取的具体理解是什么?

答:一是限制多套房提取的规定,仅针对通过按揭或全款支付方式购买的自住住房以及重新交易住房的提取,不包括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等其他提取业务。二是近五年内已购买的自住住房数量,以中央商务系统提取明细中的记录为准。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10月8日之前产生的系统提取记录不在自住住房提取数量认定范围内。

如员工张名下有两套住房,这两套住房的自住住房提取业务分别于2018年9月和2021年11月办理。由于2021年10月8日前购买的自住住房提取记录不在提取套数的认定范围内,张在5年内只有1套自住住房提取记录。

三、本市拥有的房屋数量按照住建部门登记的房屋数量和取得时间排序。排名第三及以后的房屋不能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第一套和第二套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如员工王目前在本市拥有A、B、C三套住房,分别购买于2011年、2017年、2021年。根据上述规定,C房是第三套房子,他不能申请购买自住住房。因为房子A已经购买五年以上,他不能申请购买自住住房。只有房屋B不属于第三套及以上房屋,购买时间不满五年。

问:如果员工不能在网上办理取款业务或亲自到柜台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吗?

答:是的。职工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除租住自住住房和购买再交易住房以外的提取业务。委托包括通过手机APP办理委托登记,或填写纸质《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代理书》,提交给代理人办理业务。

问:新旧政策在衔接和过渡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过渡性规定有四条:一是10月8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不能再用这套住房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二是10月8日前已经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不能再次购买自有住房。3.10月8日前已通过提前结清贷款还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不得再次以该套住房还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四、10月8日后不再新签《年度委托提款协议》。员工在10月8日前签订的未终止的《年度委托提款协议》继续按协议执行。

三。如何办理公积金月提取?

申请条件和办理方式详解!

今天上午,成都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解读了《成都住房公积金关于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规定(试行)》。

这些住房贷款可以申请“按月还款”

成都公积金中心为职工缴费并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可在每月还贷期间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按月提取和还贷。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后,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采取“直还本息”或“定额提取”的方式,实现按月提取、偿还贷款。

“直还本息”是指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从缴存职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可用额度中扣收当期应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不足扣收的差额从借款人办理贷款时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中扣收。

成都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适用于成都公积金中心(不含资阳民生村镇银行)的公积金贷款。

“额度提取”是指成都公积金中心从缴存职工当月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可用额度中,按协议约定的月提取额度,划入本人在协议中约定的银行账户。

本办法适用于其他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限资阳民生村镇银行)、其他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含公转公司贴息贷款)。

签署“年度委托提款协议”

你可以选择继续或者自愿终止。

「按月提现还贷」的申请条件是什么?申请“按月支取还贷”时,缴存职工需要满足“贷款尚未结清,缴存职工为贷款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配偶,同一缴存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无其他住房消费支取业务(同一住房还款贷款本息支取除外),且无年度委托支取协议或仍在履行过程中的按月支取协议”的条件。

已签订原《年度委托支取协议》的,可选择按原规定和协议继续执行,也可选择终止年度委托支取协议,签订新的月度支取协议。

同一套住房有两人及两人以上符合提取条件的,贷款还款提取方式的选择和签订的提取协议类型应当一致。

至于“按月提取还贷”的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手机app在线申请,或持相关材料到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柜台办理“按月提取还贷”。

至于每月执行协议的日期,“直还本息”的扣款日期为每月还款日期。“额度支取”的支取日原则上为每月还款日前两天。若员工在还款日至当月月底签订合同,则从次月起执行。

4.公积金的5%或者12%。如何决定?详细讲解“存款比例双向分化”

9月13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发布,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解读。

1.什么是存款比例的双向分化?

答:缴存比例的双向差异化,是指单位和职工都可以在5% ~ 12%的范围内选择不同的缴存比例。具体来说,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在5% ~ 12%的范围内选择不同的单位缴存比例供职工缴纳。职工可以在不低于单位缴费比例的基础上,在5% ~ 12%的范围内选择个人缴费比例。比如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可选范围为8% ~ 12%。

2.存款比例双向差异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存款比例双向差异化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存款单位。

3.单位如何申请缴存比例双向分化?

答:单位在广泛征求职工对缴存比例双向差异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并形成决议,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决议及相关材料。只有公积金中心批准后,才能实行缴存比例的双向差别。

四。《关于实行差别化比例存款的决议》内容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决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存款比例的分类规则;支持单位职工自主确定个人缴存比例,在不低于本单位缴存比例和规定上限内由单位代扣代缴公积金;单位存款比例分类规则发生变化时重新投票等。

5.差别化比例单位的缴存比例分类规则需要调整。如何处理它们?

答:单位缴存比例分类规则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履行表决程序,确保决议的有效性,新的决议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报告。

不及物动词差异化比例单位对员工的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怎么处理?

答:单位缴存比例分类规则没有变化的,单位不需要提交新的决议,直接按照调整缴存比例的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比如某公司已经批准了三级公司缴存比例5%、8%、10%的分类规则,员工张三缴纳的公司缴存比例为5%,现在准备调整为8%,那么该公司可以直接按照调整缴存比例的管理规定进行调整,无需提交新的决议。

七。差别化比例单位新进员工或新调入员工的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答:单位应告知新入职或新转岗员工缴存比例的差异,并根据申报的缴存比例分类规则确定新入职或新转岗员工的单位缴存比例。

八、什么情况下单位可以和员工协商?

答:一是对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可以在规定的缴存基数上下限内,与职工协商确定缴存基数;二是员工离职当月工资不足以代扣个人应缴纳部分的,单位和员工协商一致后,可以不在当月缴存。

九。单位如何实施缴存基数协商?

答:协商缴存基数应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形成决议。每个需要协商缴存基数的员工签字确认后,才能按照协商的缴存基数进行员工缴存。如需调整缴存基数标准,应与职工本人协商确认。

X.存款困难的单位有哪些政策选择?

答:对于缴费困难的单位,有两种政策选择,一是降低比例,二是缓缴。

XI。比例缩减是什么?

答:比例降低是指单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后,按照5%以内、1%至4%之间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期满后,降低单位应当恢复到5% ~ 12%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要注意的是,正常缴存单位在5% ~ 12%的范围内调整缴存比例,不属于下调比例。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自主申请。

十二。什么是保持?

答:缓缴是指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后,暂停缴纳住房公积金。缓缴期结束后,缓缴单位应当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并制定缓缴期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在恢复缴存的同时,按计划缴纳缓缴期住房公积金。

十三。降比缓缴业务适用于哪些存款单位?

答:降比缓缴业务适用于存款困难的各类单位。

14.缴存困难单位如何申请降比例缓缴?

答: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形成决议。然后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决议和相关材料。经公积金中心批准,住房公积金可延期或按1%~4%缴存。

15.存款困难单位申请降低比例、延期支付与之前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降低门槛,不再要求“单位前两年连续亏损或者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二是简化资料,不再要求单位提供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或有关部门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单位的社保缴存证明;三是优化流程,将降比例、延期支付业务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

16.降低比例和延期支付的期限是多长?

答:降比缓缴时限一次不得超过24个月。逾期仍有缴纳困难的单位需要继续降低比例缓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17.可以同时申请降比和缓缴吗?

答: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降低比例或缓缴,但不能同时申请。

十八。降比例和缓缴如何选择?

答:单位在选择降比缓缴业务时,应综合评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难度,统筹兼顾单位与职工的利益关系。一般首选降低比例,降低的程度要和单位存款的难易程度相匹配。有特殊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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