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年12月25日
北京市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全文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短租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称短租住房,是指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规划为的住宅小区内的房屋,提供住宿和休息服务,并按日或小时收取费用的经营场所。
二。这个城市的短租住房因地区而异。首都功能核心区禁止经营住房短租。
在本市其他区域经营短租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小区的管理规定。没有管理规约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本建筑物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
(二)取得出租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安全条件;
(四)经营者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5)书面告知小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
三、短租住房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短租住房信息,应当向互联网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宅区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本楼其他业主书面同意的材料;
(二)业主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明;
(四)出租房屋所有权人短租的书面材料;
(五)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六)经营者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保证书。
四、互联网平台提供房屋信息发布服务的短租者,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核实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交的材料;
(二)登记房屋详细地址,核实房屋状况,确认符合有关规定;
(三)对短租住房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审核并完成实名身份认证,逐一登记交易订单签署人和实际住宿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四)按照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住宿人员和房屋等信息。
五、互联网平台不得为以下短租房屋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一)经营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验证失败的;
(二)位置和面积与实际或者权属证书记载不符的;
(三)图片及配套设施与现实不符的;
(四)使用旅馆业法规规定的名称。
六、短租住房经营者应当在入住前当面查验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并立即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包括:住宿人姓名、身份证类型、身份证号码、居住时间、有效联系方式等。
短租住房经营者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
七、住宿人员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配合经营者和互联网平台登记申报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不得利用短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八、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发现住宅区内存在违规经营短租住房的,应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九。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短租住房的监督检查。发现短租住房违法经营的,应当及时组织当地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文化旅游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执法。
城乡建设(房管)、公安、网络信息、文化旅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短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短租住房出租人、短租住房经营者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或未按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互联网平台未要求房屋发布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向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互联网未对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短租住房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或者安全隐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XI。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公安局
北京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