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姚峰,男,汉族,大学学历,籍贯菏泽市牡丹区。1977年3月出生,1999年8月入党,1998年9月参加工作。曾任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2018年11月,决定给予姚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人物传记
1996.09——1998.07菏泽师范学院中文专业学习。
1998.09——2000.07菏泽市西城办事处教育委员会干部(正县级)。
2000.07——2001.12菏泽市(县级)机关干部。
2001年12月——2002年12月,离开山东大学学习。
2001.12——2003.01牡丹区委员会办公室干部。
2003.01——2004.12牡丹区委员会办公室行政科副科长(其间:2002.08——2004.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4.12——2005.10牡丹区委员会办公室行政科科长。
2005.10——2006.07牡丹区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
2006.07——2008.01牡丹区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2008.01——2011.12牡丹区牡丹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
2011.12——2013.04牡丹区牡丹办事处党委书记。
2013.04——2016.12牡丹区黄镇乡党委书记。
2016.12——2018.08牡丹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3.人物事件
因违纪被调查
2018年8月8日,据菏泽市纪委菏泽市监委消息,菏泽市牡丹区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姚峰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8年11月,中共菏泽市纪委、菏泽市监察委对菏泽市牡丹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区长姚峰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姚峰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不按规定执行决定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骗取国家补偿款,涉嫌贪污罪;在工程拆迁、工程承包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罪。
姚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犯罪。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手、不收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菏泽市纪委常委会议、中共菏泽市监察委员会委员会议研究并报中共菏泽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姚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