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公证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彩票公证程序,充分发挥公证监督职能,维护有奖活动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彩票公证是公证处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等方式,依法为社会证明彩票发行或者其他中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有奖活动的规定、有奖活动组织者向社会公布的有奖活动规则和公证程序对彩票进行审查和监督。
司法机关和公证协会应当加强对彩票公证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彩票公证由有奖活动的组织者向彩票发生地或者其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申请最迟应在抽签前七天提出。
中奖者申请对中奖结果进行公证的,应当亲自向承担摇号公证的公证处提出。
第五条有奖活动的组织者申请有奖公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起人的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举办有奖活动的依据及相关批准文件;
(四)有奖活动的规则、方案及相关公告、广告;(五)奖金和奖品来源的说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中奖者申请中奖公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中奖凭证;
(三)有奖活动组织者出具的获奖确认书;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公证处应当受理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申请。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主办单位是否具备举办有奖活动的资格;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三)有奖活动的规则和方案是否合法、公正、合理;
(四)彩票设备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并能正常使用。
第九条办理摇号公证,公证处应当派两名以上公证员在摇号现场监督摇号全过程,证明摇号过程和结果,并在摇号结束时由公证员当场宣读公证书。情况和中奖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十条彩票活动采用从票据中抽取彩票确定中奖者和中奖等级的,公证员应当对彩票票据和彩票的交付进行检查和监督;交付前放入彩票的,交付后公证员应当对彩票装置进行封存和监控,开奖时予以解封。
数据电文作为裁决基础数据的,公证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存相关数据电文。
第十一条在开奖现场,公证员应当检查开奖设备及相关密封情况,并严格按照开奖规则监督开奖人员实施开奖行为。
第十二条中奖结果产生后,公证员应当立即核对公证用字涉及的中奖号码、中奖凭证和中奖者姓名。获奖者的身份证件应复印存档。
第十三条公证员进行抽奖公证时,应当穿着公证制服,注意形象,举止文明。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奖活动,公证处不予公证: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违反对外公布的活动规则的;
(四)申请人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
(五)主办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组织者阻挠公证员依法监督抽奖活动的。
第十五条公证员在抽奖现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组织者妥善处理;如不能当场解决,应建议主办方暂停抽奖活动:
(一)出现彩票纠纷或秩序混乱;
(二)彩票装置出现技术故障;
(三)中奖彩票或者彩票需要验证而未验证的;
(4)获奖结果待定;
(5)公证用字涉及的中奖者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上述情况解决后,继续摇号的,应当进行公证;主办单位拒绝解决的,应当拒绝公证;暂停摇号后仍无解的,终止公证。
第十六条公证处应当在公证员宣读公证书后七日内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宣读的时间为公证书的生效时间。
第十七条公证处可以根据有奖活动组织者的申请,对未寄出的彩票或者彩票的销毁进行公证。
第十八条承办彩票公证的公证处、公证员不得与主办单位以任何方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购买或接受本次有奖活动的彩票、奖券或奖品。
第十九条公证处和公证员违反本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公证协会非法干预彩票公证活动的,依法惩处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公证程序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