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条件
职工在Xi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工作变动;辞职、买断工龄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的合并和分立;单位的撤销、解散和破产。
新职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无工作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由转出单位暂予封存管理,或转入档案保管单位。新单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可以转入新单位继续缴存。
转入单位已在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账户且账户已封存半年的,可转出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系统。此类业务可在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办理(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请咨询转入地公积金中心),也可在Xi安公积金中心办理。
申请材料(原件)
1.转出员工的有效身份证件;
2.转入单位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开户证明(应注明转入单位公积金中心全称、银行账号、开户行全称;转入单位全称、单位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个人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号);
3.其他相关资料:由他人代为办理过户的,需要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和被过户员工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注释
1.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身份证件类型和身份证件号码应与本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内身份证件信息变更手续。
2.职工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合并为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转出手续。
3.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先解冻,再转出。
4.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时,个人公积金账户必须处于“封存”状态;否则,由所在单位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再办理转移手续。
5.已签订“公积金还贷”合同的职工,先办理“公积金还贷”解约手续,再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转出手续。
6.申请材料应提供原件(复印件除外)。
处理基础
Xi [2017] 002 _公积金中心001 Xi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下列情况下转移:工作变动;辞职、买断工龄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的合并和分立;单位的撤销、解散和破产。
新职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无工作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由转出单位暂予封存管理,或转入档案保管单位。新单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可以转入新单位继续缴存。
第四十三条转移单位在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的,由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公积金中心和各区县管理部服务大厅办理转移手续,受委托银行网点不受理此类业务。
过户时提供以下材料:
员工身份证;转入单位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开户证明(应注明转入单位公积金中心全称、银行账号和开户行全称;转入单位全称、单位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个人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号);由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和转员工的书面委托书。
表格下载
点击:公积金提取(转移)授权委托书-空 form.doc
公积金提取(转移)委托书-示范文本。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