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应同时满足以下限额标准:
1.不高于按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1)单位为职工缴费的计算公式为:账户余额×8+月缴费×距退休年龄月数。
(2)职工自愿缴费的计算公式为:日均账户余额×8+月平均缴费额×距退休年龄的月数。
其中:平均每日账户余额=每日账户余额总和/存款天数。
月平均缴存额根据自愿缴存期间实际缴纳的月平均缴存额核定。
2.不高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1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
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两人及以上共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贷款额度之和,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3.不高于购房总价款×(1-最低首付款比例)。所购房屋为一手房的,购房总价以房屋买卖网合同价格为准;所购房屋为存量房(二手房)的,共有产权房屋的购房总价款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总价款,其他房屋的购房总价款为网上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核验(评估)价格的较低者。最低首付款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一)购房人家庭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下同)且在本市无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二)购房人家庭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房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三)购房人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或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4)购买人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住房贷款未还清的,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五)购房人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6)购房人家庭有1笔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7)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参照购买商品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4.按贷款额计算的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家庭收入的50%。职工收入按以下标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达不到当时本市缴存基数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达到上限的,个人收入以缴存基数与工资之间的较高值为准,工资以在公积金中心登记的金额为准。
普通住房标准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发字[2005]58号),享受优惠政策的我省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且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房屋平均成交价格的1.44倍。
确定家庭购买住房数量的标准
1.家庭(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已购房的,执行“认房”“认贷”标准。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机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个人信用报告、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当面调查、面谈等尽职调查形式确定住房套数。如果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得上述信息,则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备注: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中,所有房屋,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显示为用作“住宅”或“住宅”的,包括在家庭住房单元的计算范围内。未登记的居住用房(不含商铺和车位)纳入家庭购房套数计算范围。
2.购房人不属于同一家庭的,住房套数按照购房人各自家庭名下住房套数较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