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人自愿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大陆居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和有效身份证;台湾、港澳同胞持有大陆往来通行证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居住证;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持有外国人护照和永久居民身份证;
2.申请贷款时,申请人的存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非本市户籍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含);异地缴存时间和退伍军人在部队的缴存时间可合并在本市缴存时间;
(2)自愿存款人还需满足在本市自愿连续存款半年以上(含半年)的要求;
(3)符合本市人才购房政策并持有广州市人才绿卡或人才绿卡副证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享受本市户籍缴存职工待遇;
3.有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或担保手续;
4.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存量房首付款需要财务监管,详见本指南第4点);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无贷款:
1.所购房屋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
2.所购房屋用途为别墅或非住宅房屋;
3.所购房屋为独立住宅;
4.仅购买部分产权份额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除外);
5.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6.申请人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7.申请人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8。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近5年内单笔贷款逾期6期(含)以上;
(2)单张信用卡近2年内逾期6期(含)以上;
(3)信用卡状态为坏账、冻结或止付;
(4)贷款分为次级、可疑或损失。
(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限贷情况:
1.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得发放贷款;
2.对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或采取欺骗、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在全额返还5年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温馨提醒:
1.港澳台同胞和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属于非本地户籍人员。
2.自愿存款人离开缴费单位并设立自愿缴费账户的,原单位缴费记录与自愿存款缴费记录连续,且不存在停缴或逾期缴费情形的,申请贷款时,单位缴费记录计入连续缴费时间。
3.在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至贷款发放期间,存款账户状态应保持正常存款状态,并按有关规定按月连续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