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范围
员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1.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或者租赁住房的,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其中一种住房消费行为的住房公积金。
2.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或配偶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的地级行政区域一致。所购住房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点限制。
3.工作地点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管理章。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人力资源公司或劳务派遣机构缴纳的,还应由该机构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该机构公章。
(三)提取频率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按月偿还中心公积金贷款),应在住房贷款偿还一个月后申请提取。还款期间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可在贷款结清后五年内申请按月支取。2021年10月8日前,已通过提前结清贷款还清贷款本息的职工,不得以该套住房再次还清贷款。
(四)提款金额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及配偶上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余额,首次还贷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后续还贷金额不得超过月还款额×已偿还且未申请提取的月数。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提前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不得超过。
(5)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应提供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最近一个月还款明细、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还款凭证。企业证明材料在下列情况下减少:
1.借款人偿还成都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无需提供业务证明材料。
2.职工贷款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或再交易住房,且贷款发放银行已纳入实现商业贷款信息网上查询的银行名单,无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贷款还款明细。(每月还款金额以互联查询为准,如员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需提供相应的还款明细)
3.2017年11月1日后,已办理还贷、提取业务的,再次提取同一套住房时,可不再提供抵押(贷款)合同。
(六)提取和偿还贷款本息及签约管理
1.借款人偿还中心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关于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有关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按月提取管理规定》)的规定,可以与中心签订《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按月提取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月还款。
2.借款职工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以外的其他住房贷款的,可按照《按月提取管理规定》与本中心签订按月提取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中心将根据协议按月将职工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提取至职工约定账户;
3.自2021年10月8日起,不再签订新的《成都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或《成都住房公积金额度委托提取协议》(以下简称《年度委托提取协议》)。新签署提款协议的员工应签署每月提款协议。员工已签署原《年度委托支取协议》的,按协议继续执行。如需签订《按月支取协议》,需终止原《年度委托支取协议》;
4.同一套住房有多个提取人的,所有提取人应选择贷款偿还提取方式和签订的提取协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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