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享受长期保险福利
1。享受条件。
符合伤残评定标准,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自评定结论出具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达到伤残评定标准,但职工医保累计缴费不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按不足年限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从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评定结论作出时,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职工医保缴费标准乘以不足年限)。
未按规定连续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包括因医保中断缴费无法转入医保基金的部分和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补足欠费的,欠费期按规定标准补缴;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从新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缴费,欠费期间不缴费。
治疗康复后,不再符合伤残评定标准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参保人死亡的,自死亡次日起停止享受待遇。
2。享受的方式。长期护理保险被保险人经评估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可根据其残疾状况、护理需求和家庭情况,自愿选择以下服务方式:
(1)居家个人护理。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选择留在家中,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个体服务人员在委托承办人员的管理和指导下,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
(2)家庭护理。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选择居家养老,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长期护理机构上门提供符合政策要求的护理服务。
长期护理机构是指具有相应护理资质(含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区护理协议机构),并与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协议,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长期护理机构具体管理办法和服务协议文本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3)机构集中护理。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选择入住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长期护理机构,由长期护理机构提供符合政策的护理服务。
3.享受标准。个人护理长期护理保险标准为40元/天/人;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长期护理保险标准为50元/天/人(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比如:老张,残疾人,选择居家个人护理。在接受专业长期护理人员服务的同时,还可享受最高1240元/月的护理补贴;选择居家护理的,可享受最高1550元/月的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