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成都公积金补缴政策
调整公积金缴纳规定
●新增:单位欠缴或者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及时补缴单位未缴部分,职工应当同时补缴个人未缴部分。在个人未缴纳部分之前,职工不得使用单位缴纳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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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因建账滞后、基数调整滞后等原因,导致少缴或漏缴职工公积金的,提供以下资料进行补充登记:
1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确认表》;
2.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二)单位缴纳的,应同时缴纳单位欠缴部分和由单位代扣的个人欠缴部分。职工在缴纳个人未缴纳部分之前,不得使用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当年已支付员工的累计逾期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已汇出金额的总和。逾期缴纳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由单位补充本单位信息、职工与单位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等到服务窗口办理逾期登记。
(四)首次汇缴时间与单位登记(核准)成立时间不一致的,单位应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从规定时间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金领取者不再支付
●新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职工,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