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公积金缴存政策
四川省公积金中心将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文件。存贷款政策也将按照成都公积金存贷款新政策执行。并将于2021年10月8日正式实施。
所以,四川省公积金缴存新政可以参考成都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四川省公积金管理中心9月29日发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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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金领取者不再支付
●新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职工,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
2。不再需要申请联合公积金卡
取消合作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相关规定。
目前,省中心的缴存职工可以使用任意银行的ⅰ类储蓄卡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ⅰ类储蓄卡和四川省内任意银行的社保卡均可通过中心官网和手机APP绑定。
3。引入协商机制,处理在确定存款基数方面的分歧
●新增: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在规定的上下限内,可以按照与职工协商确定的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增:职工辞职当月工作时间未满的,单位支付其辞职当月工资的,单位应当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如果员工辞职当月工资不足以扣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当月不缴费。
4。允许差别化比例存款
●新增:在规定范围内,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单位可按差别比例缴存;职工可以在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和规定上限内选择个人缴存比例。
5。简化困难企业降低比例和缓缴手续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按低于规定比例(1%~4%)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后执行。
6。调整公积金补缴规定
●新增:单位欠缴或者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及时补缴单位未缴部分,职工应当同时补缴个人未缴部分。在个人未缴纳部分之前,职工不得使用单位缴纳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