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技能人才参加国内外技能大赛奖励补助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办法>的通知》(常发〔2017〕10号)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和补助对象
第二条奖励和补助对象分为以下四类
(1)与长沙市企业签订或延续劳动合同3年以上,在生产一线工作,2017年6月21日后通过技能竞赛获得“中国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及同等奖项的高技能人才。
(二)培育长沙企业奖励对象。
(3)2017年6月21日以后获得省、全国、国际技能大赛冠军,并自获奖之日起与所在企业延续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长沙市企业职工。
(4)2017年6月21日后派遣员工在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奖的长沙企业。
第三章奖励和补助标准
第三条通过技能竞赛获得“中国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及同等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和培育企业,根据参加全国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的类别,分层次给予奖励。对在全国一级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及同等水平奖项的高技能人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培育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二级工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及同等水平奖项的高技能人才给予50万元奖励,对培育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1:1的比例分两年拨付。
第四条参加各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人员的奖励标准。
(一)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同时,对获奖单位给予10万元的培训补贴。
(2)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委、行业主办的全国(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含团体赛)中,前20名按1:1比例给予匹配奖励。比赛无现金奖的,第1至3名选手奖励2万元,第4至10名选手奖励1万元,第11至20名选手奖励5000元。同时给予获奖者所在单位8万元培训补贴。
(3)由省总工会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单位、行业协会主办的全省(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含团队选手),给予1:1的匹配奖励。比赛无现金奖的,第1至2名选手奖励10000元,第3至5名选手奖励5000元,第6至10名选手奖励3000元。同时给予获奖者所在单位5万元培训补贴。
(四)参加同一项目不同等级的比赛,所有获得名次的选手和单位按最高等级奖励匹配一次,奖金不再重复发放。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五条声明。每年获奖者所在单位向市总工会申报上一年度技能大赛的奖励和补贴。申请人登录长沙市综合人才综合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changsha.gov.cn/csrc_portal/)进行申报,提交以下资料: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获奖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和社保材料;中奖者身份证复印件;中奖者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其他相关信息。
其中,通过技能竞赛获得“中华技能奖”、“全国技术能手”及同等奖项的高技能人才所在单位,登录长沙市综合人才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下载《长沙市新中华技能奖、全国技术能手配套奖励申请表》,将上述信息提交市总工会进行申报。
第六条审计。市总工会会同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确定奖励资助对象,并报市人才办备案。
第七条公示。拟奖补名单将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上公示,为期5个工作日。
第八条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市总工会将奖励补贴拨付到获奖个人和单位账户。
第五章绩效评估
第九条每年对通过技能竞赛获得“中国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及同等奖项、获得市级奖励和补助的高技能人才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第二批奖励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评估内容。
要在原参加工种的一线生产岗位工作,发挥职业技能优势,积极参加本单位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组织技术工人开展技术创新、职工工艺流程改进、市级以上师徒结对、技能传承活动,取得良好效果。每年都有技术创新和工艺流程改进成果应用于本企业、本行业的生产过程中。
第十一条评标程序。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具体以考核通知为准。具体程序:
(1)组织自评。高技能人才和培养企业根据评价内容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2)现场评价。市人社局和市总工会组成联合考核小组,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3)结果归档。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将考评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的应用。评定为“合格”的,按程序拨付后期奖励补助资金。评定为“不合格”的,停止拨付后期奖励补助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一经查实,对在申报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回其扶持资金,并纳入诚信黑名单;打假单位和个人不再享受长沙市政府的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市技能人才参加国内外技能竞赛奖励补助实施办法》(长人社发〔2019〕66号)即行废止,由市总工会、市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