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国家的车辆越来越多,造成了车多车位少的现象,尤其是一些一线城市,车位非常紧张。很多人停车时把车停在收费停车场保管,那么停车场的违约责任是什么?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解答相关知识。
1.停车场违约责任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停车场在保管车辆时,应当承担保管好车辆的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被盗或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降低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
二。违约责任的免除
1.不可抗力。根据我国法律,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组成要素包括:
(1)不可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如何发生,应以普通人的预见能力为基础;
(2)不可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甚至尽最大努力,都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
(3)不可克服,即客观力量不是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所能克服的;
(4)客观情况,即人的行为(包括第三人的行为)以外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和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和征用;
(3)非正常社会事件,如罢工、暴乱等。
2.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未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即为约定的免责事由。对此,《合同法》没有一般规定(只有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3.停车场保管责任有哪些?
1.如果明确收取场地使用费,但有专人看管场地,并规定了停车制度(如换卡进出、凭卡取车等。),站点经营者与出租车位的司机之间存在关系,属于有偿消费服务性质,应纳入消费法律关系中考察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和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有义务保障其经营的停车场的安全,特别是具有各种车辆进出验证系统和有人值守的停车场。车辆丢失,说明经营者在保障客户财产安全方面存在过错,过错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财产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没有收费,但有专人看管,构成无因管理。车辆丢失的,应当按照无因管理原则处理,即只有经营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只是一般过错,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3.双方不存在法律关系,场地经营者或业主在没有收费、没有专人看管的情况下,对顾客没有义务。车辆丢失,责任由客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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