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跨地区流动不需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只要个人账户合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
阅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养老保险缓缴规定
用人单位在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应当继续申报按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缓缴期间,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条件的,用人单位在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照规定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职工跨地区流动,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欠费处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