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做好本市职工健康体检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职工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循它们。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改委上海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7日
上海市员工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本市公共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是指对本市16周岁以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公共场所直接服务顾客、直接从事供水和经营的四类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出具健康检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监督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合格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所需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体检机构)本市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体检,并根据相应的医疗科目为从业人员出具健康检查证明。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各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合理编制职工体检年度预算,根据辖区内医疗资源配置情况和职工体检需求,依法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或者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职工体检服务,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证明材料)员工接受公共健康体检服务时,应当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等)复印件。)在本市注册的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饮用水等单位,便民餐馆临时备案公示卡或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须加盖用人单位或经营者公章;首次申请未取得便民餐馆临时备案公众卡或者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众卡的,应当提供《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申请表》或者《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二)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或拟就业证明(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就业协议书等。);
(3)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审核认证)定点医疗机构对体检人员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对职工健康体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提前告知)体检者在不能提供材料的情况下仍坚持体检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告知体检者可以享受的相关公共服务,在征得体检者签字同意后进行从业人员体检,出具体检证明,并按照相应的医疗服务项目收取相关费用。
非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员工健康体检前,应当明确告知体检人员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员工健康体检公共服务。体检人员自愿放弃的,应当签字同意。非定点医疗机构对自愿放弃公共服务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按照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第九条(档案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和汇总工作,并定期向辖区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条(诚信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康检查管理台账,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退还与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相关的费用,并不再享受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公共服务,依法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监督考核)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价格)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注意:不需要办健康证。两周后请登录上海预防性考试信息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