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辞职、被辞退或调动时,应办理养老保险账户转移。本文介绍了广州市养老保险转移的相关情况。
员工养老金转出:
转出省外:
根据《关于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业务信息的通知》(粤社保函〔2021〕66号),自2021年4月1日起,参保人在省内就业的,不再办理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最后由参保地社保机构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参保人在省内有多个个人账户且存在重复缴费的,参保人需要确认保留最终的养老保险关系。填写退款申请表后,其他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记录将被同步删除,相应的个人账户将退还给参保人。
跨省转出:
(1)处理时属于停保状态。
(2)符合转出地的相关转入规定。
城乡居民养老转出:
申请人向新户籍地社保机构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被核准的,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受理通知书》邮寄至原户籍地社保机构转出。
员工养老金转入:
省内转账:
根据《关于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业务信息的通知》(粤社保函〔2021〕66号),自2021年4月1日起,参保人在省内就业的,不再办理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最后由参保地社保机构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参保人在省内有多个个人账户且存在重复缴费的,参保人需要确认保留最终的养老保险关系。填写退款申请表后,其他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记录将被同步删除,相应的个人账户将退还给参保人。
跨省转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跨省流动人员(非临时户口),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二)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并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户籍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照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至前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者参保地因未满10年转入户籍所在地。
备注:
临时户口是指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每月实际缴费时间为准)在2010年1月1日以后在广东省内首次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养老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期间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或年满60周岁后户口迁入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不予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