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南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基本工资:
1.规定用人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在当年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起始月份按月计算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2.因工致残的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在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保持期:
用人单位应当在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后继续申报按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条件的,用人单位在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照规定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职工跨地区流动,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欠费处理的规定执行。
少于付款期限:
被保险人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经本人申请,在政策确定的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后,本人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中,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并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在缓缴地继续缴费;用人单位未延续就业保险的,本人参照缓缴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