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适用房配售管理条件及注意事项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条件及注意事项
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注释
1.保障性住房保障。家庭使用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抵押贷款,贷款仅用于支付购房款。未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所购房屋不得作为其他债务担保。
2.保障性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所购保障性住房产权转为商品住房前,购房家庭不得将所购保障性住房投资或者以出售、赠与等方式将住房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
3.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权人因购房家庭无力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需要处分抵押物的,
根据以下条件:
所购房屋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
不得按市场价上市销售。该房屋由该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购买价格向其他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购买或回购,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抵押权人。该房屋的产权不变。
所购房屋已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
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实现其抵押权。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或者拍卖所得在按规定应缴纳给政府的土地收益中扣除,剩余部分先偿还给抵押权人。房屋产权转为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