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单位公章)(样本)。
2.门诊患者需要提供相应的门诊原始病历;住院应提供出院小结原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业务章。
3.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因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等客观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止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支付产假工资的,应当发布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具体信息。
二。主要材料(以下情况需单独提供以下材料)
1。自然分娩: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原件,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
2。难产(剖腹产、会阴三度破裂);吸引、产钳分娩和臀位牵引分娩;生多胞胎: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原件,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
(3)诊断证明(原件,应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3。中止:
(1)诊断证明(原件,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2)结婚证(原件)
4。
(1)诊断证明(原件,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三。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上述情形对应的主要材料外,还应单独提供以下材料)
1。被保险人因生育死亡的,还需提供:
(1)死亡医学证明原件(主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载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
2。参保人生育前不满一年,缴费满一年后延期申请的,还需提供:
(1)劳动合同或招聘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2)员工在职期间工资支付证明(原件)
(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
3。被保险人按规定在产假(含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失去单位供养的,还需提供:
(1)劳动合同或招聘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或撤销的证明(原件)
(3)用人单位未提前支付生育津贴的证明(原件)
4。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原件供社保机构审核、扫描、备案。
[应用指南]
提示: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育津贴由单位申请,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产假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申请生育津贴为由拖欠职工产假工资。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和损失赔偿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2.以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符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包括职工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增加奖励的产假或护理假期间,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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