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系统

中国的别称2022-08-20  14

上海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

为规范本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加强本市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预防性健康体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管理办法》。

附:1。上海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2.上海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表

2011年6月8日

上海市职工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饮用水供应和水管理的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以及在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市卫生局负责本市职工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以下简称“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的管理;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的管理。

第四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制定预防健康体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组织辖区内预防健康体检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为统一管理员工预防性健康体检相关信息,本市建立了“预防性健康体检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用于保存员工健康体检信息,制作统一的健康证明,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

第六条市卫生局负责制定本市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的设置要求,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设置要求。

第七条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以下工作:

(一)为预防健康检查机构刻制体检专用章;

(2)统一印制发放空白色健康证明;

(三)维护、调整、更新等“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

(四)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预防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

第八条从事员工预防性健康检查(以下简称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独立的体检场所和相应的卫生设施;

(二)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科;

(三)配备消毒供应室等辅助科室;

(四)有仪器、设备、人员等。与体检项目相符的;

(五)有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并直接联网;

(六)有健全的临床检验、实验室检验、X射线检查等常规工作程序和消毒隔离制度;

(七)建立体检相关事项通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健康证明》卡管理制度和专用印章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指定本辖区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并报市卫生局备案;市卫生局应当及时对符合条件的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开放“信息系统”使用权,并通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要求重新指定不合格的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

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不再从事体检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报市卫生局备案,市卫生局应当及时关闭其“信息系统”访问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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