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居民医保费用

古琴的音色2022-08-20  5

2022年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483元/人

2022年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生:363元/人,政府补助标准为842元/人,

城乡医保其他参保人员:483元/人,政府补助标准为722元/人。

普通门诊治疗

(一)参保人员按规定发生的普通门诊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在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自付80%;选定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选定其他医疗机构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门诊按50%比例支付,未选定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选定其他医疗机构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门诊按40%比例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经选定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选定其他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支付55%,未经选定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在选定其他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支付50%。

其他居民在选定的医疗机构门诊支付60%。

(二)参保人员在经卫生部门批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一般医疗费用支付70%。

(三)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费用,未成年人和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其他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四)参保人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疾病统筹待遇的部分,统筹基金不重复普通门诊。

高校学生普通门诊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管理:

(1)高校自主选择本单位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为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并与医疗保障机构签订协议。高校应制定相应的普通门诊医疗管理办法,明确管理机构及职责、门诊医疗管理、就医及费用信息登记、门诊转诊及零星报销等内容。

(二)统筹基金按参保人数限额向高校支付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普通门诊专项基金),由高校统筹管理,专款专用。普通门诊专项基金年度清算结余结转使用,统筹基金超支部分不予补偿。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限额支付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大学生普通门诊实际费用和统筹基金收支情况确定。

(3)学校选择的医疗机构按照普通门诊药品目录和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大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在校大学生在学校选择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付比例不低于9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付比例由高校依法确定。

(四)按上述办法享受普通门诊待遇的大学生,可在广州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普通门诊医疗机构选择手续,按规定在所选医疗机构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待遇。

住院治疗

住院医疗费用中,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报销。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简称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规定确定:

(1)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

(二)参保人每次住院支付一个起付标准,连续住院时间每超过90天需再次支付一个起付标准;

(三)参保人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肺结核的,每超过180天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四)参保人因精神疾病在广州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的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区住院治疗的,无需支付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按照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的比例支付;其他城乡居民按照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的比例支付。

参保人每次住院,均纳入基本医疗费用计算的检查费用,并按医疗机构级别设定最高支付限额,即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精神疾病在广州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检查、检验费用无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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