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法正〔2015〕41号)第八条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期间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当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转出地与转入地实施时间(含自行试点时间)不同的,从先实施地转入后实施地的,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后实施地到第一实施地的,可自愿按照转出地的实施时间和规定缴费,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衔接。
1.申请人户籍迁入当地的;
2.投保人在转入地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3.禁止性要求:申请人已在转出地办理了接受治疗的手续。
二。申请材料
1.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原件1份);
4 .《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原件1份)。
三。竣工期限
5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服务
五、工作流程
1 .窗口受理,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按程序办理;不符合条件的,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网上办理时,网上提交转移申请成功后,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按规定办理;不符合条件的,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六。处理方法
1.窗口办理: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2.网上办理:湖北省政务服务网
电话:12333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
一、验收条件
1.申请时限:年满60周岁后半年内。
2.验收条件:
(一)申请人在转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二)申请人在两个以上地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将其户口在其户籍所在地合并后,方可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禁止性要求:申请人已在转出地办理了接受治疗的手续。
二。申请材料
1.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原件1份);
4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1份)。
三。竣工期限
1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服务
五、工作流程
1 .窗口受理,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办理;不符合条件的,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网上办理时,网上提交申请成功后,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告知现场经办关系人调取核查材料、经办机构地址等信息;不符合条件的,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六。处理方法
1.窗口办理: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2.网上办理:湖北省政务服务网
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