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作出了若干规定。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放宽异地贷款,可贷额度可在计算公式基础上最高上浮20%,并规定公积金最低年限为1年,最高年限为30年。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使用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发放的适用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
使用职工公积金贷款资金可以满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的贷款,称为纯公积金贷款。
当职工公积金贷款提取的资金不足以满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求时,不足部分还将向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称为组合贷款。
已在本市使用商业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称为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对公贷款。
第四条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公积金贷款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最高贷款额度,制定公积金贷款政策,监督执行,批准公积金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是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决定和其他交办事项,开展公积金贷款日常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
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评估、担保、代理等专业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范贷款风险,维护职工和合作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风险可控、权利义务对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按照规定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第八条申请贷款的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良好;
(三)申请贷款时,估计已按规定缴存公积金一段时间,并继续履行缴存义务;
(四)购买、建造、装修、大修自住住房的是产权人,并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装修、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
(五)职工家庭(由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下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无未偿还的公积金贷款,累计使用公积金贷款2次以下,家庭总债务月均还款额不超过规定范围;
(6)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积金贷款要有抵押担保,必要时可以用其他方式担保。
第九条转公贷款申请人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商业银行已批准部分或全部原商业贷款的提前还款申请;
(二)所购房屋已办妥房地产权属证书;
(三)所购住房除原有商业贷款担保外,没有其他权利限制;
(4)申请人或其配偶是房屋所有权人;
(5)采用先贷后还方式的,原则上在出具《企业转公确认函》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采用转贷方式的,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七)商转公贷款无法结清原商业贷款的,再抵押应取得原签约方同意,公积金贷款抵押不得为三阶及以上;
(8)若申请贷款的住房为双套住房,双套住房的两项不动产权利应符合本条上述相关规定。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条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2)按抵押贷款比率计算的最高可贷金额:不高于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
(3)按供入比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职工家庭收入由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每月还款额不高于职工家庭月收入的规定比例。
第十一条个人可贷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
可贷额度=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系数+收入调节系数)×流动性调节系数。
借款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可贷额度分别计算累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贷金额可在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基础上上浮20%,但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限额,且浮动金额不累计:
(1)购买活动板房。
(二)本市认定的特殊人才。
(三)申请贷款时,估计连续五年未提取公积金。集合住宅和特色人才按照本市相关实施办法和配套细则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外,商对公贷款的可贷额度不得高于提前还款额度。
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最短1年,最长30年,但最长不得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和抵押房屋土地使用终止年限后5年。对于联合贷款,应确定较长的贷款期限。
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程序:
(1)应用。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报送资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
职工购买由房地产企业或担保机构等第三方机构担保的新建商品住房,可在合同登记前申请贷款。否则,你应该在完成合同登记后申请贷款。
职工购买再交易商品住房,应在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后申请贷款;如果有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可以先申请贷款,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业务转贷款采取先还款后贷款方式的,原则上应由员工在业务转确认书出具后的规定期限内申请提前还款后贷款;采用转贷方式的,由担保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2)初审。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的受理人员进行初审,各自对贷款要求、要素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
(三)审批。公积金中心审核贷款风险。中央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限为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
(4)复习。受委托银行应当对公积金中心批准的贷款进行审查。受委托银行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贷款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公积金中心重新审查。公积金复查后,中心可撤销发放贷款决定,并通知受委托银行和职工。
(5)签订合同。委托银行核对无误后,会与员工签订借款合同。
(6)担保。受委托银行和员工应根据借款合同及时办理担保手续。
(7)放贷。受委托银行利用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登记发放公积金贷款,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归集账户。受委托银行应在担保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八)备案。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和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做好贷款档案的移交、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委托银行负责贷款档案的日常管理,公积金中心可随时调用贷款档案,或同时建立贷款档案备份。
(9)审计。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贷款活动进行事中和事后的抽查和监督,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应当根据检查意见及时进行整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日常管理第十六条贷款使用的自住住房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贷款申请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承担评估费用。公积金中心自行从评估机构获取评估报告,无需贷款申请人提交,以评估价、购房合同总价或工程造价中较低者确定房屋价值。
第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数据和信息共享,推进贷款业务的电子化、自助化和自动化。
第十八条个贷率达到85%时,公积金中心应当发布预警;个贷率达到95%时,实行贷款轮候,公积金中心予以公告,接受职工预申请。资金足以支持贷款发放时,按照预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借款合同示范文本由公积金中心制作。借款人如需变更借款合同,应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贷款期限发生变更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进行贷款风险审查。
第二十条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处置逾期贷款。处置后造成贷款损失的,应按规定申报坏账核销。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借款人骗取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借款合同追究其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停止支付或收回全部贷款;
(2)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骗贷行为;
(三)按照规定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四)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社交平台或本市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
(5)自骗取贷款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取消贷款资格。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骗取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缴存单位未办理缓缴手续,或者因死亡、退休、移居等原因未注销公积金账户,且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连续12个月停止缴存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贷款合同及时处置。
第二十三条公积金中心核实房地产企业、销售机构及其他受委托单位限制、阻挠或拒绝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面试;
(二)责令限期办理;
(三)移交或者告知住建、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告知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五)通知;
(六)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
第二十四条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和经办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积金贷款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在履行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过程中,需要调查取证的,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陈述情况,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或者电子数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取证的,公积金中心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书面更正函;
(二)告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上级主管部门和工作单位;
(三)通知;
(4)按规定限制业务办理。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关术语解释如下:
先贷后还:申请转公贷款的职工,用自筹资金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原商业贷款余额,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转贷:申请转公贷款的职工,用于通过申请公积金贷款偿还部分或全部商业贷款余额。
双套公寓:相邻的房子,有两个独立的房地产权证,但拼凑在一起使用。
最高贷款额度:管理委员会为所有实缴员工设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在一定时期内不变。
抵押比率:贷款额与抵押品价值的比率。
收入与收入比率: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收入的比率。
缴存时间系数:职工正常缴存公积金累计总月数对应的列表系数。
收入调节系数:申请贷款时职工月缴存额对应的列表系数。
流动性调节系数: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变化对应的表格系数。
个人贷款比例:公积金贷款余额与归集余额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贷款申请期间如遇政策调整,公积金中心应执行贷款审批时执行的政策。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拟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信用状况、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期限、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范围、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按揭比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贷款收入比
第三十条缴存人自愿的公积金贷款政策由公积金中心参照本办法制定,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