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村工匠等级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长沙办发〔202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工匠,是指长沙农村具有代表性的传统工匠和特色产业技能人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第三条农村工匠等级认定管理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表彰、分级奖励,市级负责中级、高级,县(市)负责初级。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初级水平。
1.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且仍在农村产业一线;
2.掌握某项技能。
第五条中级水平。
1.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仍在农村产业一线;
2.精通某项技能。
第六条先进。
1.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仍在农村产业一线;
2.技术娴熟,具有区域代表性和行业影响力。
第三章识别方式
第7条直接确定。还在农村产业一线,取得相关资质或奖励的,可以直接认定相应级别。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初级。
1.具有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同等技能水平。
2.县级技能竞赛获奖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为中级。
1.具有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认定的同等技能水平。
2.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3.市级技能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为高级。
1.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同等技能水平。
2.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3.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获得者,市级“十行百佳工匠”获得者。
4.个人已获得该领域专利。
第八条选择和确认。各区县(市)根据自身产业发展情况,采取分步推荐、专家评审等方式分类认定。
第四章确认程序
第九条个人声明。每年6月30日前,登录长沙人才智慧导航(http://www.changsha.gov.cn/csrc_portal/)或长沙人才APP填写申请信息,生成《长沙市农村工匠等级认定申请表》,下载打印,村民委员会在申请表上签署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真实性意见;申请人将申报表、身份证及直接认定的证明材料拍照或扫描后上传至申报平台。
第十条村镇初步核开发。乡镇人才服务窗口网上审核数据完整性后,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到窗口进行核实,并由乡镇负责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县级认定和推荐。县(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林业等部门进行初选认定和高级遴选推荐。初选名单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根据市级下达的控制指标推荐中级和高级。
第十二条市级审计。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林业等部门对中级和高级进行考核,提出拟认定名单。
第十三条公布和颁发证书。拟认定的初级、高级人员名单,由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后在相应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统一颁发长沙市农村工匠证书,作为享受相关待遇的依据。第五章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给予补贴。作为初级的,由县(市)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被认定为中级、高级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每人3000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直接发放到申请人的个人社保账户。
第十五条被认定为初级、中级农村工匠并继续在本行业工作且成绩突出的,三年后可申请晋升中级、高级农村工匠。
第十六条被评为农村高级工匠并进行技能传承的,优先纳入农村大师工作室扶持范围,参照《长沙市农村大师工作室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一经查实,将取消虚假申报对象资格,依法追回扶持资金,并纳入诚信黑名单。打假单位和个人不再享受长沙市人民政府的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