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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苏州驾驶证违章查询入口

根据2013年123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取消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取消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许可驾驶类型的,还应当依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取消最高许可驾驶类型的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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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驾驶资格

一、办理事务所需信息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县级或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员身体状况证明》;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二、车辆管理流程

第一步:在车管所取号后,在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第二步:在车管所预约窗口预约,参加科目一考试;

第三步:审核通过后到缴费窗口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步:从执照窗口拿到驾照。

三。其他解释

(一)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两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其驾驶资格;

(二)申请时或者考试期间,申请人超过原准驾车型的准驾车型年龄或者身体条件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自愿减少准驾车型的,经审核合格后,按照其申请的准驾车型核发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受理前,经查证申请人未满12分,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被处理的;

(四)受理前,核查申请人是否有未处理、未参加定期检验或者未报废的违法机动车,告知申请人先处理,再办理业务;状态为“可注销可恢复”的驾驶证截止时间在30日内的,申请人可以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业务。

四。法律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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