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积金提取办法
Xi安公积金提取办法及提取程序
第三十五条职工申请提取前,应先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相关银行卡签约手续,提取资金转入银行卡,否则不予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生前未在银行卡上签名的,提取的资金应当划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银行账户。
因其他特殊原因,提款资金不能转入付款人本人银行卡的,经付款人书面授权,允许转入第三方账户。
第三十六条职工申请销户支取前,应当到其所在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三十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持本人身份证和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网点的公积金柜台申请提取。经经办人审核后,对真实完整、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系统录入。中心从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岗,对录入的业务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银行网点公积金柜台经办人打印提取凭证,经提取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后,银行经办人将提取资金划入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关联的银行卡账户。
第三十八条因职工死亡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提取资金确需转入非个人银行账户的,提取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和区县管理部服务大厅申请提取。委托银行网点不接受此类业务。
第三十九条公积金中心不能即时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面谈、实地查看或者核实,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以作出不批准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撤回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具体政策可在此处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