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和退职;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条例》第七条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首次申请应在贷款正常还款期内提出,提款间隔应不少于6个月(每月扣款服务除外)。可提取至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偿还贷款本息的总额。
二。处理条件
1.业务适用范围:该类业务仅适用于申请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和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部分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部分的提取应参照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取指南。
2.业务受理时限:必须在贷款正常还款期内申请提款。如果属于贷款购房,但不是在正常还贷期间办理,贷款已全部结清后才提出申请,则需要参照购房一次性付款办理。同时,如果有多笔购房贷款,应选择其中一笔申请提取。
3.申请人范围: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均可参与提取,提供的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应与结婚证一致。如因婚姻关系变更或死亡导致提取人信息变更,申请人应主动主张权利,并向中心局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如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死亡公证书等。
4.业务受理时限:申请人提款间隔不少于6个月(指自上次提款日起满6个月),已办理月扣业务的除外。
5.支取金额:申请人可在结清贷款当月支取账户余额,但夫妻双方累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偿还本息总额,贷款结清后只能支取一次。
6.逾期限制:逾期贷款已完成第三期的,必须还清所欠贷款后才能提取。
7.机构要求:已办理账户绑定撤销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办理此类业务,否则应由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符合代办条件的,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8.账户要求:转账账户支取和绑定账户支取的条件请参考绑定账户支取指南。
9.每月扣款:该类业务还可以提供每月扣款服务。详情请参考每月扣款服务指南。
10.材料要求:提交相关证明的印章应清晰、完整、无重叠。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须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以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是申请人或借款人之一。
2.申请人名下的取款、转账账户原件(如符合代理要求,可不提供)。
四。处理过程
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形式合法的,应当当场办理并出具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动词 (verb的缩写)搬运的地点和时间
地址:受托银行服务网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处理方法
在服务窗口办理事务。
七。处理时限
数据核实无误,当场结算。
八。联系电话
2329或者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