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指南(材料+流程+地址)
一、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和退职;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条例》第十条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五项,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职工账户全部余额,一次性销户。应当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提交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二。处理条件
1.申请人范围:本业务为销户取款,只有当事人本人可以取款。
2.机构要求:已经进行账户绑定取款或向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转账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该类业务,否则需要参加会议。符合代办条件的,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账户要求:转账账户支取和绑定账户支取的条件请参考绑定账户支取指南。
4.材料要求:提交相关证明的印章应清晰、完整、无重叠。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2.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的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原件;
3.申请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须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4.申请人名下的取款、转账账户原件(如符合代理要求,可不提供)。
四。处理过程
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形式合法的,应当当场办理并出具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五、搬运的地点和时间
六。处理方法
在服务窗口办理事务。
七。处理时限
数据核实无误,当场结算。
八。联系电话
2329或者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