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医保补缴后当月享受医保待遇吗
最新消息:江苏医保局转发《国家医保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明确,办理转移接续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按转移地规定办理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缴费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按统筹地区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等待期原则上由不超过6个月减少到不超过3个月。
对于职工医疗保险与居民医疗保险之间就业等个人身份变更后参保人的待遇和享受,《通知》也首次明确:
连续2年以上(含2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就业等因素连续变更个人参保身份的,按规定享受正常待遇。
参保人员连续2年以上(含2年)不符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的,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原则上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手续,不设缴费等待期,转入当月可按规定享受缴费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如果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医保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等待期。在等待期间,居民医保待遇仍然有效的,可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