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和退职;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项。在国外或港澳台定居的,可申请提取员工账户全部余额,一次性销户。应提交出境定居证明,取得相应原因的销户证明后办理。
3.关于港澳台及外国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公积金通〔2016〕16号港澳台和外籍职工提取,可按《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东公积金委〔2015〕1号)第五条第(六)项“居住在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
二、加工条件
1.业务适用范围:包括定居国外、港澳台,或离开港澳台、外国人。出国深造、学习或短期出境的,不属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2.申请人范围:该类业务通过销户的方式进行支取,只有当事人本人可以支取。
3.代理要求:已申请撤销账户绑定或向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转账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办理该类业务,代理人将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否则,申请人应到场办理。
4.账户要求:转账账户支取和绑定账户支取的条件请参考绑定账户支取指南。
5.材料要求:提交相关证明的印章应清晰、完整、无重叠。
三。所需材料
(一)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1.公安机关批准的单程出境证件原件或者其他相关出境定居证件原件;
2.公安机关出具的销户证明(个人身份证号码原件应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3.申请人名下的取款、转账账户原件(如符合代理要求,可不提供)。
(2)港、澳、台及外国人离境
1.申请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必须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2.申请人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无需提供);
3.申请人名下的取款、转账账户原件(如符合代理要求,可不提供)。
四。处理过程
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形式合法的,应当当场办理并出具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动词 (verb的缩写)搬运的地点和时间
不及物动词处理方法
在服务窗口办理事务。
七。办理时限
数据核实无误,当场结算。
八。联系电话号码
2329或者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