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修自住住房怎么提取公积金


东莞公积金购买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指南(材料+流程+地址)

一、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和退职;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条例》第六条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在本市或户籍所在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发票所载费用,不得超过计算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44平方米的预计金额。

二。处理条件

1.适用范围:该类业务仅适用于在本市或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通过继承或赠与取得产权的房屋,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或购买房屋、商铺、写字楼、车位,以及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不具有独立产权的房屋,不属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2.申请人范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均可参与提取,提供的身份证件应与结婚证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一致。如因婚姻关系变更或死亡导致提取人信息变更,申请人应主动主张权利,并向中心局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如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死亡公证书等。

3.机构要求:已办理账户绑定撤销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办理该类业务,否则应由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符合代办条件的,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账户要求:转账账户支取和绑定账户支取的条件请参考绑定账户支取指南。

5.材料要求:(1)提供的发票地址要和房产证的详细地址一致,发票要有总房款。(2)提交相关证明的印章应清晰、完整、无重叠。

三。所需材料

(一)购买(一般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

1.已办理房产证的,提取:

(1)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提供其中一项);

(2)房地产销售发票原件、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3)执行裁定或判决的原件(如购买法院拍卖的财产);

(4)申请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须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配偶的,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如果以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户主必须是申请人或房产所有人之一。

(5)申请人名下的取款、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理要求的,可不提供)。

注:该业务只能提取申请人房产证发放当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超过购房总价。

2.未取得房产证购买一手商品房的,应当收回: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2)本市购房提供《商品房合同登记证》原件,外地购房提供房地产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3)申请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须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配偶的,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如果以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户主必须是申请人或房产所有人之一。

(4)申请人名下的取款、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理要求的,可不提供)。

注:购房款只能在合同备案日当月从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不能超过购房总价;没有备案日期的,只能提取合同签订当月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能超过购房总价。

(二)建造自住住房申请提取:

1、在建房屋,申请提取: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3)房屋建筑发票原件;

(4)申请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须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配偶的,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如果以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户主必须是申请人或房产所有人之一。

(5)申请人名下的取款、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理要求的,可不提供);

(6)权属证书持有人户口簿原件。

注:此项业务从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住房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当月余额,但不能超过发票载明的费用,以及计算单价为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预计金额。

2、房子已经建好,申请提取:

(1)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提供其中一项);

(2)房屋建筑发票原件;

(3)申请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须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配偶的,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如果以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户主必须是申请人或房产所有人之一。

(4)申请人名下的取款、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理要求的,可不提供);

(5)权属证书持有人户口簿原件。

注:此项业务只能提取申请人房产证发放当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能超过发票载明的费用,不能超过计算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预计金额。

(三)装修自住住房提取:

1.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提供其中一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3.建房发票原件;

4.申请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须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配偶的,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如果以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户主必须是申请人或房产所有人之一。

5.申请人名下的取款、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理要求的,可不提供);

6.权属证书持有人户口簿原件。

注:此项业务经有关部门批准只能提取住房改建当月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能超过发票载明的支出,不能超过计算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预计金额。

四。自住住房大修:

1.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提供其中一项);

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由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

3.建房发票原件;

4.申请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须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配偶的,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如果以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户主必须是申请人或房产所有人之一。

5.申请人名下的取款、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理要求的,可不提供);

6.权属证书持有人户口簿原件;

7.提取半年后,向我中心提供大修工程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注:该业务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必须是鉴定等级为C或D的危房,且只能提取经有关部门批准房屋大修当月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能超过发票所载支出,不能超过计算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预计金额。

四。处理过程

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形式合法的,应当当场办理并出具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五、搬运的地点和时间

六。处理方法

在服务窗口办理事务。

七。处理时限

数据核实无误,当场结算。

八。联系电话

2329或者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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