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电动自行车或残疾人轮椅,要求驾驶人年满16周岁。
下列非机动车可以上路行驶:
(一)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人力三轮车;
(二)自行车、残疾人轮椅;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可以通行的非机动车。
对应当登记的新购车辆,驾驶人可以凭车辆购买凭证在车辆购买后15日内临时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