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南京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细则

哪些人可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具体有哪些规定?缴费和待遇享受哪些政策?如何顺利换台?针对公众关注的焦点,相关负责人一一做了首次明确回答。

问:哪些人可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

答: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办企业从业人员、个体(自由)劳动者、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我省率先落实国家“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要求,持有本设区市居住证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也纳入参保范围。并打破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前提条件。灵活就业人员不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以选择单独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政策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缴费基数方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执行。

缴费比例方面,原则上各设区市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不含生育保险费率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降低1个百分点。

对离校后2年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通过社保卡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问: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等待期是多久?

答:首次作为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可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等待期;特殊情况没有等待期。

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比如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含失业期间失业保险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中断后3个月内,或者在不同统筹地区转移后3个月内,参保个人可按统筹地区规定补足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视为连续参保,不设待遇等待期。同时,对连续2年以上(含2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个人就业状况变化,由居民医保变更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可正常享受待遇,不设待遇等待期。

对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从第二个自然月起暂时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原则上3个月内恢复正常支付的,正常支付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职工医保基金报销;灵活就业人员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超过3个月,以后再次缴纳的,可以再次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等待期。

问: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达到统筹地区规定年限的,不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或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金额由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具体规定确定),按各区市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非本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本省缴费年限需要满足上述要求。

问: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缴费?

答:按照全省医保办理政务服务指南,统一制定参保服务转移流程,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缴费流程和办理时限,完善参保服务转移流程。拓展参保多元化缴费渠道,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江苏医保云APP、江苏税务APP、江苏政务APP、微信、支付宝等网上缴费渠道,银行协议扣款或社保卡金融账户扣款、银联POS机等自助终端、经办窗口等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医保费用。

问:如何做好省内跨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待遇的衔接?

答:以职工医保关系从南京转移到苏州为例。有两种情况:

如果没有中断缴费,比如本月在南京参保,次月在苏州参保,次月在苏州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苏州医保部门承担。

如发生缴费中断,如本月在南京参保,3个月内换工作后在苏州参保,参保个人可按苏州市医疗保险缴费规定补足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视为连续参保。苏州医保部门负责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等医疗待遇;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或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原则上不再报销中断期间的医疗费用。

问:省内跨区域统筹流动就业可以互认缴费年限吗?

答: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流动就业已跨省转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如从南京转移到苏州的,苏州医保部门将对参保人员参加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进行互认,并累计计算。

问:居民医保参保人有条件的,如何转移参保,享受更高层次的职工医保?

答:通过补足差额或转换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缴费,鼓励本统筹地区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转投职工医保,享受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待遇。

补足差额,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转保当年职工医保筹资标准与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差额,乘以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缴费年限补足差额。

采用折算方式的,在本统筹地区参加居民医保的年限(学生、儿童、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年限除外),原则上按照参加居民医保1年,冲抵参加职工医保3个月的年限折算。补偿或转换后的年限作为职工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具体补偿或折算标准可根据各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等因素确定,由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具体补偿方式确定参保人的补偿金额。

问:参保人通过省内流动就业达到退休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与医保参保地“分离”怎么办?

答:比如老李的户籍在老家盐城,年轻时在苏州、无锡、南京等地工作,分别参加了当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他到了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按规定应该在老家盐城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目前在南京参加职工医保。本案中,老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应当分两种情况处理:

老李在南京参加职工医保之前,如果在盐城有职工医保的缴费记录,老李的医保关系要转移到盐城,按照盐城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享受盐城市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

老李在南京参加职工医保之前,如果在盐城没有职工医保缴费记录,要按照南京市关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然后享受现在参保地南京市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问:如何进一步推进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职工医保?

答:医疗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检查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缴纳医疗保险费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增强职工医疗保险合法参保的约束力。对于与用人单位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应当压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规范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保护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医保、人社、税务等部门要完善参保登记和缴费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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