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政策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政策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需先支付起付标准费用。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一、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1.800元,三级医疗机构;
2.600元,二级医疗机构;
4.400元,一级医疗机构;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
注:参保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含两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
二。支付比例
1。员工住院:
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6%,自付比例为14%;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9%,个人自付11%;
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支付8%;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支付8%。
2。退休人员:
自付比例为员工自付比例的80%。
三。支付限额
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赔付限额为24万元。